当事人应诚信诉讼,切不可自作聪明伪造证据,否则,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日前,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当事人自以为伪造证据天衣无缝,结果被法院发现。
日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红与被告刘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叶某红向法院提交证人韩某红书面《证人证言》载明“证人韩某红亲眼看见叶某红向刘某芝交付出借款现金2万元。落款处有韩某红签字捺印。”6月30日,法院第二次庭审时,证人韩某红出庭作证并签署保证书,当庭陈述并未亲眼看见叶某红向刘某芝交付出借款,与其证人证言所述内容不符。
案件审理期间,经承办法官询问,证人韩某红承认,《证人证言》并非其本人签字捺印,其对该证据并不清楚。原告叶某红则表示,因担心刘某芝在庭审中不认可这张没有签名的借条,法庭不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便自作聪明地在没有韩某红签名的证人证言上,签上了韩某红的名字,以期能“蒙混过关”。不想,在承办法官的严格审查下,这张伪造签名的《证人证言》“无所遁形”。庭审结束后,本案当事人签署庭审笔录时,证人韩某红私自拿取上述《证人证言》并撕毁、丢弃。
“本案原告叶某红为达到诉讼目的,向法庭提交其伪造韩某红签名的《证人证言》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应予惩戒。同时,在《证人证言》有待进一步查证的情况下,证人韩某红恶意毁灭重要证据,行为恶劣,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和民事诉讼秩序,应依法给予惩罚。”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综合考虑其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遂决定依法对原告叶某红罚款10000元;对证人韩某红拘留十五日。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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